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和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可公开的政府信息:1.行政规范性文件;2.机构简介;3.规划信息;4.预算决算;5.医疗卫生相关重大民生信息;6.政府信息公开年报;7.服务指南; 8. 办事指南;9.结果信息;10.行政检查;11.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qtn.gov.cn/bm/qwsjkw/)查询,主要对外发布内容有:1. 本机关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本机关“三定”职责,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及职责和机关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3.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行动计划;4.财政预决算信息;5.辖区公立医院、疫苗接种点等医疗卫生相关重大民生信息;6.政府信息公开年报;7.疾病防控、妇幼服务等服务指南;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等办事指南;9.行政处罚等结果信息;10.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计划及结果等;11.本机关持有的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具体内容也可参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和行政机构具体职能,确定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构依法受理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构提供区卫生健康委及区卫生健康委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应由区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范围内容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件人:综合科;邮政编码:402660

2.当面申请。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兴潼大道42号(504办公室);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本单位政府信息承办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潼南区政府门户网站(www.cqtn.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办理

1.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5)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构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工作机构: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科。

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423楼至5楼。

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81656632

邮政编码:402660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空白表) .docx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申请样表).docx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申请样表).docx